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时间: 2020-09-03 至 2020-10-03
为了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sftlf1c@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日。
附件: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9月3日
《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政府立法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为构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2018年5月,国务院修订实施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增加规定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内容。近年来,我省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制度和实践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效果不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2020年3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将制定《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列入山东省2020年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工作要点和工作台账,省司法厅也将该项目列入厅重点攻坚任务,要求从制度建设角度总结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措施,从而有效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二、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部署,省司法厅于4月下旬面向全省16个市司法局进行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调研,主要了解近年来各地出台的有关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文件、具体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在梳理各地情况、查阅省外相关资料基础上,着手起草工作,于6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经进一步修改后于7月中旬向厅各处室、各市司法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于9月初再次征求各市司法局意见,同时面向省直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内容设置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起草,以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为主线,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程序、权利义务、保障措施等和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7章50条。第一章主要是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公众参与方式渠道、公众参与机制等作出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对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具体规范;第六章、第七章主要对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和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征求意见稿)》认真总结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多年来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省外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先进经验,把一些成熟做法固定下来;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公众参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原则、途径和总要求。一是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依法、公开、自愿、便利作为公众参与工作的原则;二是细化公众参与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渠道,促进公众全过程有序参与立法工作;三是明确发布立法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在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发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四是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过程。
(二)规范立项阶段公众参与流程和意见反馈机制。为了顺应群众立法需求,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从立项阶段优化公众参与程序,体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一是规定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对公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要认真研究,符合条件的纳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草案;二是规定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向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以及工商联、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三是要求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对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情况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三)规范起草、审查和实施阶段公众参与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针对性、实效性。一是对起草部门制定立法项目起草工作方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和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以及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委托第三方对立法争议进行评估等进行规范。二是细化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重大利益调整专家论证咨询应遵守的规定,明确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和程序,增强论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规范征求公众意见的内容和发布途径、期限等。四是明确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重要性,规定发现起草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可以中止审查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五是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公众进行立法相关情况的宣传普及,对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和立法清理作出规范。
(四)规范公众参与工作的保障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一是要求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二是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给予物质补助和精神激励。三探索建立依托社会力量为政府立法活动提供智力支持的制度机制。四是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过程的针对性、精准度。
《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9月3日至10月3日,省司法厅就《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山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没有收到意见建议。10月21日,省司法厅召开《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专家论证会。5位专家受邀参会,围绕体例设置、制度设计、具体条款等方面,从不同视角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对《山东省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章题目。各位专家一致认为,目前的题目不符合语法习惯。根据专家意见,将题目修改为《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二、关于体例设置。有专家提出,目前省内外有关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有关立法资料和政策文件,包括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均以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阶段为主线,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程序、形式和内容。这种体例安排阶段环节过多,且把有利于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放在首位,没有照顾到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所关切的重点。建议创新体例设置,按照群众关心的“参与什么”、“怎么参与”、“如何支持和保障参与”等问题重新设计体例。经论证,采纳此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将分散在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政府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依次设置了“参与内容”、“参与方式”、“参与保障”等3章内容,有针对性地回应公众关切。
三、关于公众范围。有专家提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将“公众”等同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范围太宽泛,没有明确的指向,不便于实际操作。建议对“公众”范围作出清晰界定,以保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经论证,采纳此建议。在办法草案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公众,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政府立法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
四、关于提高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有专家建议建立专门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平台”,在该平台统一公示、发布,统一征集、统一受理、统一共识、统一反馈,提高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实效性。经论证,采纳此建议。在办法草案中规定:“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平台),逐步将公众参与立法项目征集、起草、审查、实施等阶段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统一纳入平台运行。”
此外,还根据专家建议,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款中的具体文字内容作了修改完善。